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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僱員權益完整指南(2026版)

摘要

香港《僱傭條例》為所有在港受僱人士設有法定最低保障。本指南全面拆解年假、病假、法定假日、產假侍產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最低工資等核心僱員權益,並涵蓋2026年最新立法變化(MPF對沖廢除、法定假日增至17天),以及如何在出現爭議時尋求幫助。

# 香港僱員權益完整指南(2026版)

很多打工人簽合約時,只看薪酬和職位,其他條款隨手翻一翻就算。結果第一次請年假,才發現合約上寫的是「法定假日」而不是「公眾假期」;第一次請病假,才知道有薪病假有累積上限;被裁員時,才搞清楚「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原來是兩回事;更有人在2026年初被裁員,才發現MPF對沖制度已經在2026年1月18日正式廢除,遣散費的計算完全不同了。

這篇指南把《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Cap. 57)的核心僱員權益逐一拆解,包括2025至2026年的最新立法變化,讓你在談Offer前、入職前、甚至被裁員前,清楚知道法律給了你什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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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傭條例》:香港勞工保障的基礎框架

《僱傭條例》(Cap. 57)是香港規管僱傭關係的核心法律,由勞工處(Labour Department)負責執行。它為所有在港受僱的員工設定了最低標準——無論你的合約怎麼寫,這些最低標準都不能被合約條款削減或剝奪。

  • 所有在香港工作的僱員,包括本地居民和外籍人士
  • 無論全職、兼職、臨時工,只要建立了僱傭關係,均受條例基本保護
  • 部分強化保障(年假、有薪病假、遣散費等)針對持有連續性合約的僱員

自2026年1月18日起,《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正式生效,連續性合約的定義維持:

> 連續性合約 = 連續受僱4週或以上,且每週工作時數不少於18小時

符合此定義的僱員,才完整享有年假、有薪病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保障。兼職或不定時工作的僱員,須確認自己是否符合此「4-18規則」。

任何合約條款,若比《僱傭條例》規定的最低標準更差,均自動屬於無效。例如:

  • 合約寫「不設有薪病假」→ 該條款無效,法定有薪病假仍然適用
  • 合約寫「年假10天,包括法定假日」→ 若年假天數低於法定,低於法定部分的條款無效
  • 合約寫「離職不補付未放年假」→ 此條款無效,僱主仍須按比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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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假:7天起計,最高14天

《僱傭條例》規定的年假天數按服務年數遞增:

這是法定最低標準,即法律要求僱主必須給予的最少年假。很多公司合約提供額外年假(如入職即給10天、滿5年給15天),超出法定部分屬合約優惠,而非法律要求。

年假期間,僱員應獲得假期薪酬,計算方式如下:

> 假期薪酬 = 過去12個月(或實際受僱期,取較短者)每日平均工資 × 年假天數

「每日平均工資」以過去12個月的總工資(包括獎金、佣金、津貼等應計入的部分)除以相應期間的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一般情況下,年假不能以金錢代替(即法律不容許「不放假、出糧補水」的安排)。但有例外:

  • 超出10天的年假部分:若年假超出10天(例如你有14天年假),僱主可向勞工處申請登記,以薪酬替代超出10天以上的部分
  • 離職時的未放年假:任何未放完的年假,僱主須於離職時按比例支付薪酬補償
  • 年假須在假期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放取(假期年度通常以僱傭週年日計算)
  • 每次連續年假最少7天,但雙方可協商更靈活的安排
  • 放假時間須提前通知僱主,僱主亦可酌情調整放假日期
  • 若僱主指定年假時間,須至少提前14天通知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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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假:條件、薪酬與120天累積上限

《僱傭條例》規定有薪病假按服務年期累積:

  • 受僱首12個月:每服務月份累積2天有薪病假
  • 受僱第13個月起:每服務月份累積4天有薪病假
  • 最多可累積:120天

累積計算實例: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獲得有薪病假薪酬:

  1. 請假天數在已累積的有薪病假餘額範圍內
  2. 持有由註冊醫生、中醫或牙醫出具的醫療證明書(俗稱「醫生紙」);連續4天或以上的病假必須附有醫生紙
  3. 病假並非因僱員本身故意行為或嚴重過失所致

注意: 病假不超過3天,部分情況下毋須醫生紙,但具體視合約條款及公司規定而定;法定要求是4天或以上的連續病假必須有醫療證明。

有薪病假薪酬為平均日薪的4/5(即80%),而非全薪:

> 有薪病假薪酬 = 過去12個月每日平均工資 × 4/5 × 病假天數

很多公司合約提供全薪病假(100%日薪),這是合約給的優待。法定標準只要求4/5。

  • 僱主不能在僱員享有有薪病假(且符合申領條件)期間解僱該僱員
  • 違反此保護的解僱屬非法解僱,僱員可向勞工處投訴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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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假日 vs 公眾假期:2026年的最新情況

這是香港打工人最容易忽略、但對實際假期天數影響最大的細節。

《僱傭條例》規定的法定假日正在逐步由12天增加至17天(目標2030年達到),2026年法定假日已增至17天,與公眾假期看齊。

2026年的法定假日(17天)包括:

  1. 元旦(1月1日)
  2. 農曆新年初一
  3. 農曆新年初二
  4. 農曆新年初三
  5. 農曆新年初四
  6. 清明節
  7. 佛誕
  8. 勞動節(5月1日)
  9. 端午節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11. 中秋節翌日
  12. 國慶日(10月1日)
  13. 重陽節
  14. 耶穌受難日
  15. 復活節星期六
  16. 聖誕節(12月25日)
  17. 聖誕節後第一個工作日

重要背景: 香港立法會2023年通過《2023年僱傭(修訂)條例》,分階段將法定假日由12天增至17天,最終目標是與17天公眾假期全面看齊。部分過渡年份的具體安排略有差異,建議以每年勞工處公布為準。

香港公眾假期(即《公眾假期條例》規定的假期)每年亦為17天,與現階段法定假日天數相同。

即使法定假日和公眾假期天數已趨一致,合約措辭仍然重要:

  • 合約寫「法定假日」:按《僱傭條例》當年規定執行(2026年為17天)
  • 合約寫「公眾假期」:按《公眾假期條例》執行(17天)
  • 合約寫「年假XX天,包含公眾假期」:注意是否將假日計算在年假配額內

若僱員被要求在法定假日工作,僱主須:

  • 在60日內安排另一天補假(替代假期);或
  • 支付額外薪酬(視合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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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休息日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在每7天的週期內,給予僱員最少1天休息日。

  • 休息日是帶薪的,僱主不得因僱員放休息日而扣薪
  • 若需要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僱主須安排補假或給予相應補償
  • 合約可指定固定休息日(如週日),亦可由僱主每週靈活指定
  • 休息日的安排需提前通知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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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產假和侍產假

產假天數: 14週

有薪產假的資格條件:

  • 在預計分娩日期前至少連續受僱40週(即約10個月)
  • 已向僱主書面通知懷孕及預產期

產假薪酬計算:

  • 第1至10週:僱主支付,按平均日薪80%計算
  • 第11至14週(額外4週):按平均日薪80%計算,但封頂HK$80,000(4週合計上限);政府向僱主發還此4週薪酬,以減輕中小企負擔

重要計算提示: > 有薪產假薪酬 = 過去12個月每日平均工資 × 80% × 產假天數(至第10週) > 第11–14週:按同樣公式計算,總額封頂HK$80,000

解僱保護:

  • 僱主不得因僱員懷孕而解僱
  • 僱主不得在產假期間解僱僱員
  • 違反此規定屬刑事罪行,僱主可被罰款及監禁

侍產假天數: 5天(全薪,即80%日薪)

資格條件:

  • 連續受僱40週或以上
  • 配偶或伴侶正在懷孕或分娩
  • 須向僱主提交相關文件(如出生紀錄或醫療證明)

放假時間: 可在分娩前後4週內靈活放取,具體日期由僱員自行決定(需通知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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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計算與區別

這兩項補償金是香港打工人在離職時最重要的法定保障,但很多人直至面臨裁員才第一次認真了解。

資格條件:

  • 連續受僱24個月(2年)或以上
  • 因裁員(redundancy)被解僱;或因僱主停止業務、業務遷移而受影響

計算公式: > 遣散費 = 2/3 × 最後月薪(或最後12個月平均月薪,取較低者)× 服務年數

上限:

  • 每服務年份上限:HK$22,500
  • 遣散費總上限:HK$390,000

計算實例:

例子1:服務5年,月薪HK$30,000 > 公式計算:2/3 × HK$30,000 × 5 = HK$100,000 > 年份上限:HK$22,500 × 5 = HK$112,500 > 取較低者:遣散費 = HK$100,000

例子2:服務10年,月薪HK$50,000 > 公式計算:2/3 × HK$50,000 × 10 = HK$333,333 > 年份上限:HK$22,500 × 10 = HK$225,000 > 取較低者:遣散費 = HK$225,000

例子3:服務20年,月薪HK$60,000 > 公式計算:2/3 × HK$60,000 × 20 = HK$800,000(遠超總上限) > 年份上限:HK$22,500 × 20 = HK$450,000(仍超總上限) > 總上限封頂:遣散費 = HK$390,000

資格條件:

  • 連續受僱5年(60個月)或以上
  • 以下情況之一:
  • 僱主以裁員以外的原因終止合約(且非因僱員嚴重失當而解僱)
  • 僱員因健康原因(有醫生證明且不能勝任原本工作)主動終止合約
  • 僱員去世(由其遺產代表申領)
  • 固定期限合約期滿,僱主不予續約

計算公式: 與遣散費完全相同 > 長期服務金 = 2/3 × 最後月薪(或最後12個月平均月薪,取較低者)× 服務年數 > 每年上限HK$22,500,總上限HK$390,000

不能同時領取: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不能兼得。兩者的觸發情境通常互斥(裁員 vs. 其他終止),實際上只能申領其一。

《2025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俗稱「MPF對沖廢除法例」)自2026年1月18日正式生效。

廢除前: 僱主可以用MPF計劃中的僱主強積金供款(及其累算權益),抵銷應付給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簡言之,許多員工的遣散費實際收到的現金遠低於應有金額。

廢除後: 2026年1月18日起,所有新發生的終止僱傭,僱主不得再以MPF僱主供款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兩者須全額獨立支付。

對你的影響:

  • 若你在2026年1月18日後被裁員,遣散費按公式全額計算,僱主不能扣減MPF金額
  • 若你的僱主試圖在2026年1月18日後仍作對沖,此舉屬違法,可向勞工處投訴
  • 廢除前已累計的MPF供款對沖安排有過渡條款,詳情請參閱勞工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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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最低工資

香港設有法定最低工資,由最低工資委員會(Minimum Wage Commission)定期檢討(每兩年一次)。

現行最低工資:HK$40/小時(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

適用範圍:

  • 適用於大部分在香港工作的受僱員工,包括兼職、臨時工
  • 若換算後時薪低於HK$40,僱主必須補足差額
  • 適用於計時、計日、計件或月薪計算的工資形式

豁免人士:

  • 外籍家庭傭工(另設最低工資安排)
  • 在特定認可工作實習計劃下的在校學生(部分情況下豁免)

如何核算月薪是否符合最低工資:

若你的月薪為固定金額,核算公式如下: > 等效時薪 = 月薪 ÷ 當月實際工作時數(包括加班時數)

若等效時薪低於HK$40,僱主違法。

  • 工資期(Wage Period):不得超過1個月,通常為每月一次
  • 支薪時限:工資期結束後7天內須付清工資
  • 拖欠工資屬刑事罪行,一旦定罪,僱主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 如遭拖糧,可致電勞工處(2717 1771)舉報,勞工處有追討及起訴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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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防止不合理解僱的保護

以下情況下解僱僱員,屬違法解僱:

  1. 僱員因工受傷,正在提出或處理工傷賠償申索
  2. 僱員出庭作證(或即將出庭作證)於法律程序
  3. 僱員行使《僱傭條例》賦予的法定權利(如追討欠薪、申索年假薪酬等)
  4. 女性僱員懷孕期間或產假期間
  5. 僱員參與工會活動(受《職工會條例》保護)
  6. 僱員擔任陪審員

僱主可在以下特定情況下,不給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時解僱僱員:

  • 僱員嚴重失當(Serious Misconduct):如嚴重欺詐、暴力行為等
  • 僱員嚴重失職(Gross Dereliction of Duty)
  • 僱員慣性違抗合法及合理的工作指示
  • 僱員以欺騙手段取得職位

若不符合以上情況,僱主解僱僱員須給予合約規定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否則屬違法解僱。

最低通知期:

  • 合約有規定:按合約通知期執行
  • 合約沒規定:最少1個月通知期(或同等代通知金)
  • 試用期內:最少7天通知期

若僱主刻意令工作環境惡化,使僱員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辭職,法律可視之為建設性解僱,僱員仍可申索相應補償。常見情況包括:

  • 大幅無理由降薪
  • 強迫接受根本性改變工作性質或地點的職務調遷
  • 持續針對性騷擾或霸凌
  • 系統性剝奪合約所賦予的工作資源或職責

建立建設性解僱申索,必須保留充分證據:薪酬單、電郵及通訊紀錄、書面指示、人事文件等。建議在辭職前諮詢勞工處或法律援助署意見。

成功申索不合理解僱,法庭/審裁處可裁定的補償包括:

  • 恢復原職(Reinstatement)或復職(Re-engagement)
  • 終止合約補償金(Termination of Contract Compensation)
  • 欠付工資及其他應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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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反歧視法律保障

《僱傭條例》以外,香港還有四條反歧視法例,保護僱員免受工作場所歧視:

  1. 《性別歧視條例》(Cap. 480):禁止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的歧視
  2. 《殘疾歧視條例》(Cap. 487):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
  3.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Cap. 527):禁止基於家庭崗位(如為近親提供照顧)的歧視
  4. 《種族歧視條例》(Cap. 602):禁止基於種族的歧視

以上法例由平等機會委員會(EOC,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負責執行,僱員可向EOC提出投訴,EOC提供調解及法律協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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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試用期:你的權利同樣受保護

很多人誤以為試用期內僱主可以隨意解僱,法律上並不完全正確。試用期只是在通知期方面有所不同,其他基本勞工保障在試用期內同樣適用。

  • 試用期首個月:僱主或僱員均可在不給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合約(即隨時終止,但某些合約可能要求7天通知)
  • 試用期第1個月後:最少7天通知期(或7天代通知金)
  • 試用期結束後轉為正式員工:通知期以合約規定為準,最少1個月

即使在試用期內,以下保障仍然適用:

  • 最低工資:僱主須按法定最低工資(HK$40/小時)支付
  • 按時出糧:工資期結束後7天內須支付工資
  • 免受歧視:性別、懷孕、殘疾等歧視在試用期內同樣違法
  • 工傷補償:因工受傷仍可申索僱員補償

部分連續性合約的保障(如年假、有薪病假、遣散費)需要較長的服務年期才能觸發,試用期本身並不剝奪這些權益——試用期的服務時間同樣計算入連續受僱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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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班與工時:香港法例的現況

香港《僱傭條例》目前並未規定法定最高工時,亦沒有強制要求支付加班費(Overtime Pay)。加班安排完全取決於你的僱傭合約條款。

  • 若合約列明加班費率(如平日加班1.5倍時薪、假日加班2倍時薪):僱主須按合約支付
  • 若合約列明「全包薪酬」(All-in Salary)或「薪酬已包括所有加班補償」:在法律上可能有效,但須確保每小時等效薪酬仍不低於最低工資
  • 若合約沒有提及加班安排:理論上可拒絕接受合約範圍以外的額外工時要求

雖然香港無法定最高工時,但最低工資制度間接對工時形成約束:

> 等效時薪 = 月薪 ÷ 當月實際工作時數(含所有加班)

若因加班令等效時薪低於HK$40/小時,僱主違反《最低工資條例》,須補足差額。

勞工顧問委員會多年來持續討論標準工時立法,但截至2026年,相關立法尚未落實。如有最新進展,建議查閱勞工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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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僱傭合約種類與保障差異

香港常見的僱傭合約種類主要分為以下幾類,不同合約種類在保障範圍上有所差異:

最常見的全職合約形式,通常以月薪計算。僱員通常享有完整的《僱傭條例》保障,包括年假、有薪病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視服務年期而定)。

終止方式:

  • 任何一方均可按合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終止合約
  • 即時解僱須符合法定條件

合約訂明特定結束日期(如1年期、2年期)。特別注意:

  • 若合約期滿而僱主不予續約,且僱員已連續受僱5年或以上,僱員可能有資格申領長期服務金
  • 若合約未滿期即被提前終止,僱主須支付餘下合約期的相應補償(視合約條款而定)
  • 固定期限合約不代表保障較少——《僱傭條例》的最低保障同樣適用

兼職員工的保障取決於是否符合「4-18規則」(每週18小時或以上、連續4週)。符合者享有與全職員工相同的法定保障。

部分公司以「獨立承辦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合約聘用人手,試圖規避《僱傭條例》的保障。法院在判斷是否存在僱傭關係時,會考慮多個實質因素,而非單純看合約標題:

  • 是否受對方指揮和控制工作方式
  • 是否由對方提供工具和裝備
  • 是否有排他性服務安排
  • 是否納入對方的業務架構

若法院裁定為僱傭關係,即使合約標題為「承判合約」,《僱傭條例》的保障仍然適用。如你懷疑自己被錯誤定性為承辦商,可向勞工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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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僱主的其他法定責任

除上述僱員保障外,僱主在法律上還有以下重要責任:

在港工作年滿18至65歲的僱員(部分豁免情況除外),僱主須每月按應課薪酬的5%(上限HK$1,500)強制供款至MPF計劃,僱員亦須相應供款5%。

  • 僱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合資格僱員供款
  • 不依時供款屬違法,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MPFA)可追究僱主責任
  • 自2026年1月18日起,僱主供款不得再用於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所有在港僱用員工的僱主,必須為其員工購買足夠的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工保險」)。保險涵蓋因工受傷、患職業病或因工死亡的補償。未購買保險屬刑事罪行。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Cap. 486)規定,僱主收集及處理僱員個人資料時,須遵守相關資料保護原則,包括僅收集必要的個人資料、安全儲存,以及不得在未獲同意下向第三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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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職業安全與健康保障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Cap. 509)規定,所有僱主必須:

  • 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系統及裝備
  • 向僱員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訓及指引
  • 如發生嚴重意外,須向勞工處呈報

如因工受傷,僱員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Cap. 282)申索僱員補償,費用由僱主的僱員補償保險承擔(僱主必須為所有員工購買此保險)。

《性別歧視條例》第2部涵蓋工作場所性騷擾。僱主如未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處理性騷擾投訴,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害者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或透過法律途徑追討損害賠償。

特定職業(如接觸石棉的工人、患塵肺病的礦工等)發生職業病,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申領職業病補償。勞工處設有職業健康診所,提供免費或低收費的職業健康評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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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投訴與申索渠道

  • 服務: 免費勞資調解(勞資關係組)、追討欠薪、勞工法例查詢
  • 電話: 2717 1771(24小時熱線)
  • 網址: www.labour.gov.hk (https://www.labour.gov.hk)
  • 地址: 全港各區設有勞工處辦事處
  • 管轄範圍: 不超過HK$500,000的勞資糾紛申索
  • 特點: 毋須聘請律師,申請人可自行出庭;免繳訴訟費;程序相對快捷
  • 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8號(香港法院大樓)
  • 管轄範圍: 不超過HK$8,000的薪酬申索
  • 特點: 程序更簡便,適合小額欠薪個案
  • 地址: 同勞資審裁處
  • 服務: 處理歧視投訴、提供調解及法律協助
  • 電話: 2511 8211
  • 網址: www.eoc.org.hk (https://www.eoc.org.hk)
  • 符合資產及收入限制的人士,可申請法律援助,由政府資助聘請律師
  • 網址: www.lad.gov.hk (https://www.la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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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料來源

  •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
  •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全文):www.labour.gov.hk/eng/public/ConciseGuide.htm (https://www.labour.gov.hk/eng/public/ConciseGuide.htm)
  • 勞工處——法例及規例:www.labour.gov.hk/eng/legislat/content.htm (https://www.labour.gov.hk/eng/legislat/content.htm)
  • 平等機會委員會:www.eoc.org.hk (https://www.eoc.org.hk/tc/)
  • 勞工處——最低工資:www.labour.gov.hk/tc/news/smw.htm (https://www.labour.gov.hk/tc/news/smw.htm)
  • 《2025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MPF對沖廢除):www.mpfa.org.hk (https://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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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僱傭條例》是打工人在香港的法律底線——不管你的合約怎麼寫,這條底線都在。2026年的幾項重大變化(MPF對沖廢除、法定假日增至17天、最低工資調升)讓許多僱員的實際保障有所提升,但你必須主動了解自己的權益,才能在需要時有效行使。

入職前搞清楚年假和假日的計算方式;被裁員時,根據最新法例計算遣散費;遇到不合理對待,知道向哪裡投訴——這些都是在職場打滾必備的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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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我入職剛滿1年,年假是7天還是8天?

法定最低年假在第1年和第2年都是7天,到第3年才升至8天。所以入職剛滿1年,你有7天年假。如果你的合約列明更多天數(如10天),以合約為準——合約優於法定標準是有效的,法律只設底線,不限制合約提供更多。

公司說不設有薪病假,這合法嗎?

不合法。 《僱傭條例》賦予持有連續性合約的僱員法定有薪病假,任何合約條款若試圖剝奪此權利,均屬無效。你仍然享有法定有薪病假(首年每月累積2天,之後每月4天,上限120天,薪酬為日薪4/5)。如公司拒絕支付,可向勞工處(2717 1771)投訴,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

2026年法定假日和公眾假期還有分別嗎?

2026年兩者天數已相同,均為17天,但法律基礎不同:法定假日的依據是《僱傭條例》(Cap. 57),公眾假期的依據是《公眾假期條例》(Cap. 149)。實際上,2026年的17天假期清單已基本相同。合約若寫「法定假日」或「公眾假期」,2026年均指17天;如有疑問,以合約具體條款為準。

我做了18個月被裁員,有遣散費嗎?

沒有。 遣散費要求連續受僱滿24個月(2年)才符合資格。18個月不達標,法律上無遣散費。但你仍然有權獲得: 合約規定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任何欠付的工資或其他應得款項 建議向勞工處確認你的具體權益。

MPF對沖廢除後,我的遣散費計算有何變化?

自2026年1月18日起,僱主不得再以MPF僱主強積金供款(及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你的遣散費將按公式(2/3 × 月薪 × 服務年數)全額支付,僱主不能從中扣減任何MPF金額。如果你的遣散費是在2026年1月18日後支付,而僱主仍然嘗試作對沖,這是違法行為,可向勞工處投訴。

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有什麼差別?

兩者計算公式相同,但觸發條件不同: 遣散費:因裁員被解僱,服務年期要求24個月;長期服務金:因其他原因被解僱(非嚴重失當)、因健康離職、合約到期不續等,服務年期要求60個月(5年) 兩者不能同時領取。實際上,裁員通常觸發遣散費,其他情況觸發長期服務金,兩者情境互斥。

我被即時解僱,沒有收到任何通知,這樣合法嗎?

要視乎解僱原因。僱主只能在法定可即時解僱的情況下(嚴重失當、嚴重失職、慣性違抗合法指示、欺騙取得職位)免通知期解僱。若非上述情況,即時解僱屬非法,僱主須支付代通知金(等同通知期薪酬)。可向勞工處查詢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

最低工資是HK$40/小時,但我月薪已超標,還有關係嗎?

如果你的月薪換算成時薪後仍高於HK$40,通常沒問題。但如果你長時間加班,值得核算:月薪 ÷ 當月實際工作時數(包括所有加班),若低於HK$40,僱主可能違反最低工資法例。此情況在計件或基本薪資較低但加班多的工種尤為常見。

產假期間,公司可以解僱我嗎?

不可以。 《僱傭條例》明確禁止在僱員懷孕期間或產假期間解僱,此類解僱不只是民事糾紛,而是刑事罪行,僱主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如遭此對待,立即向勞工處(2717 1771)投訴,亦可尋求法律援助署協助。

我的侍產假被削至3天,僱主說只給3天,怎麼辦?

法定侍產假為5天,薪酬為日薪的80%。如符合連續受僱40週的條件,僱主必須按法定標準給足5天。你可以: 向僱主書面提出申請,列明法定權利;如僱主仍然拒絕,向勞工處(2717 1771)投訴;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差額

我辭職後,年假還沒放完,公司要補錢給我嗎?

是的。 無論是辭職還是被解僱,任何未放完的法定年假(按比例計算),僱主須以薪酬補償。計算方式: > 補償金額 = 未放年假天數(按服務比例計算)× 每日平均工資 例如:你已工作1年3個月,法定年假7天,已放4天,離職時還有3天未放,僱主須支付3天的日薪作補償。

僱主拖欠工資,我能做什麼?

立即採取行動: 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組投訴(電話:2717 1771),勞工處可調解及追討欠薪;保留相關證據:工資單、合約、銀行入帳紀錄、出糧日期等;若調解無效,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申索金額不超過HK$500,000);小額欠薪(HK$8,000以下)可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請,程序更快 拖欠工資屬刑事罪行,一旦定罪,僱主可被罰款及判處監禁。勞工處在法律上有權對僱主提起刑事追訴,這是非常有效的施壓工具。

什麼是建設性解僱?

我要怎樣證明? 建設性解僱是指:僱主的行為已根本性違反僱傭合約,令你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辭職。法律視此情況如同被解僱,你可申索相應補償。 要成立建設性解僱申索,通常需要證明: 僱主的行為屬根本性違約(如大幅無理由降薪、強迫接受不合理職務等);你是因此才辭職,而非主動選擇離職;你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辭職決定(不能事隔太久才辭職) 建議保留的證據: 薪酬單、電郵及即時通訊紀錄、合約文件、書面指示、人事會面紀錄等。在辭職前務必先向勞工處或法律援助署諮詢,辭職時機可影響申索成敗。

我是兼職員工,還有《僱傭條例》保障嗎?

有,但部分保障取決於是否符合連續性合約要求。若你每週工作18小時或以上,且連續工作4週或以上(「4-18規則」),你享有與全職員工相同的法定年假、有薪病假、遣散費等保障。若每週工作不足18小時,基本工資保障(最低工資、按時支薪等)仍然適用,但部分增強保障不適用。